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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更新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3-05-15

 

为强化我行结算账户管理,规范结算账户开户申请材料与账户管理协议版本,现更新《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与相关服务申请表,现将新版《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公示如下: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非企业类单位)

 

尊敬的客户:

1、鉴于您向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我行诚恳地建议您: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

2、在开户申请表中,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3、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再次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中的黑体加粗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请勿继续之后的操作流程!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您立刻咨询我行网点工作人员或者致电客服热线(4009-284111在了解清楚后再请您自主决定进行后续的操作。

4、在申请过程中或者后续业务办理过程中,如您有疑问或者不满意的地方,均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4009-284111)。

 

甲方:账户开立申请单位

乙方: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根据《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下统称《办法》),甲方基于知悉并理解本协议,自愿申请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名词释义

1、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及其辖属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

2、对账单用于对账双方核对账户余额的载体

3、对账回执由甲方确认后反馈对账结果的载体

4、《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信息表(下称“《服务信息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应当填写《服务信息表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账要素。

5、电子对账是指乙方通过网上银行、微信公众号、短信等甲方支持的电子渠道发送电子余额对账单给甲方甲方通过电子渠道完成对账并反馈对账结果的一种对账方式

6、账户开立申请人: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及非企业类单位

7、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包括企业银行结算账户、非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简称非企业账户)

8、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简称企业账户):是指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体工商户在本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9、停止支付:是指乙方停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的资金支付功能,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措施,但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10、中止账户业务:是指乙方停止甲方银行结算账户资金收付功能,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措施,但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11、暂停非柜面业务:是指乙方停止甲方在无需临柜的前提下即可办理的账户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网上银行等渠道发起的账户付款业务,但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资金支付除外

12、非柜面限额:包括非柜面渠道转账日累计限额、日累计笔数、年累计限额、年累计笔数。

第二条 账户开立

1、甲方选择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账户性质、存款人类别以《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中申请为准,并按照《办法》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向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乙方对于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

3、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甲方向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中规定的名称相一致。如甲方需使用规范化简称,则须在申请时注明规范化简称。

4、除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外,甲方应当在乙方预留签章。如甲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名称使用规范化简称,则甲方在乙方预留签章应当与该规范化简称保持一致。

5、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如为企业账户的,自开立之日起即可办理收付款业务;如为非企业账户的,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6、甲方在乙方开立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开户信息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开户成功的,乙方应当将《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和存款人密码交付甲方。

第三条 账户支取方式

1、乙方提供凭密码支取、凭印鉴支取两种存款支取方式,甲方选择的支取方式以《服务信息表》为准。甲方在乙方各网点均可办理结算业务(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甲方若为结算存折户,凭密码支取方式办理账户结算业务时,乙方不再核对甲方预留银行印鉴。

甲方开通电子银行(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业务的,还可通过已开通的电子银行渠道进行存款支取,具体以双方另行签署的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申请及协议文件为准。

2、甲方按约定支取方式办理结算业务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3、甲方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可使用票进行结算;但如甲方存在以下情形的,乙方可对其采取限售、停售措施。

3.1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列入限售名单,并对其采取支票凭证限售措施:

3.1.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不满3个月的,各级党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等(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除外;

3.1.2最近12个月内在乙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3次(含3次)的;

3.1.3最近12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3.1.4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清罚款的。

甲方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间满3个月,且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甲方本条3.1.2项、第3.1.3项所列情况被列入限售单的,自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甲方本条3.1.4项所列情况被列入限售名单,自罚款缴纳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

3.2甲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列入停售名单,并相应对其采取支票凭证停售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未签发使用的支票凭证:

3.2.1最近12个月在本行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3次(不含3次)的;

3.2.2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未缴清罚款的;

3.2.3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3.2.4拒不配合行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3.2.5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甲方本条3.2.1项所列情况被列入停售名单,自列入停售名单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甲方本条3.2.2项、第3.2.3项、第3.2.4项所列情况被列入停售名单,自罚款缴纳或者配合乙方进行核实之日起12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

4、甲方存在空头支票违规行为的,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其违规行为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四条 开户资料变更以及印鉴的变更、挂失

1、如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当及时至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乙方发现甲方前述信息或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甲方至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甲方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承担相应后果。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2、甲方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列有有效期的,乙方应当于到期日前及时提示甲方更新身份证明文件,甲方应当在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时及时办理更新。甲方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更新身份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停止支付,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3、甲方账户被采取停止支付后30日内,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甲方账户采取中止业务等控制措施,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4、甲方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出具相关变更证明文件。

4.1核准类账户,甲方应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并由乙方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重新核发开户许可证。

4.2备案类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由乙方在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等变更的,乙方应及时将新的基本存款账户编号告知甲方,并将重新生成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交付甲方;企业变更取消许可前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乙方将收回原开户许可证原件,甲方开户许可证已遗失的,应出具相关说明。

5、甲方变更预留签章,应当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签章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签章有明显区别的新签章;甲方须将盖有旧签章的乙方售其的重要空白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甲方挂失签章,应提交正式公函、开户许可证(如有)和营业执照正本及公安机关的证明等证明文件,并写明挂失原因及理由,办理签章挂失手续。

7、甲方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在乙方,存款人密码遗失的,甲方应出具相关资料及密码遗失说明,新设6位数密码,并加盖单位公章。甲方为企业单位的,由甲方向乙方申请进行密码重置;甲方为非企业单位的,由乙方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进行密码重置。

8、甲方开户许可证遗失或毁损

8.1如甲方为非企业单位的,应填写“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通过乙方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补(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申请。甲方申请换发开户许可证的,缴回原开户许可证。 

8.2如甲方为企业单位的,因遗失或损毁取消许可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可向乙方申请打印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第五条 账户的撤销、注销

1、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撤销账户的申请:

1.1甲方不再使用存款账户

1.2甲方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1.3甲方企业被撤并、解散、破产或者关闭的

1.4甲方乙方约定的其他销户情形发生的。

甲方存在上述情形(本条1项除外)之一,且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销户的,乙方可以停止其账户业务,停止支付后30日内,甲方仍未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可以甲方账户采取中止业务等控制措施,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2、甲方撤销取消许可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甲方应当将原开户许可证原件交给乙方。

3、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申请撤销。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甲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的应出具承诺书,甲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4、如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除外),乙方应通知甲方在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未撤销的,做销户处理,未划转款项列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管理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不计付利息,并中止账户服务。乙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款项5年的,账户不重新启用,账户资金专项管理。

第六条 账户风险管理

1限额管理

1.1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协议约定非柜面限额超出额度和笔数的,甲方应当到柜面办理。

1.2如甲方需通过网上银行等支付渠道,应按照乙方要求与乙方另行签订协议后使用但上述所有支付渠道合计额度,应遵循乙方非柜面限额管理规定

1.3账户发生交易后,乙方根据账户风险情况对甲方账户的非柜面限额进行动态调整,调整自调整作出之时起生效。

1.3.1遇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调整的,乙方将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1.3.2乙方以公告、短信或其他乙方认为适当的形式通知甲方。

2、甲方的单位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收付业务),乙方可以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恢复甲方非柜面业务。

3、对于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不包括结息等非客户主动发生的业务),余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以下、且在乙方未结欠任何债务甲方单位结算账户乙方可以将该账户纳入“久悬户”管理,乙方应通过营业网点、网站公告或短信等方式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可携带预留印鉴或证明合法拥有该账户支配权的法律文书或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资料乙方开户网点办理账户未取款项支取手续,甲方将按照原存款账户种类的计息规定计付利息

4甲方按照账户与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如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乙方可以甲方账户采取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包含但不限于限制非柜面交易、调整非柜面限额、停止支付和中止账户业务

4.1乙方开立的银行账户出租、出借、出售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

4.2购买银行账户;

4.3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在乙方开立银行账户;

4.4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活动;

4.5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5、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按照反洗钱相关规定采取延长开户审查期限、加大客户尽职调查等措施,必要时拒绝开户

5.1甲方存在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等异常开户情形的

5.2乙方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经办人不予配合拒绝出示的

5.3甲方不配合乙方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有组织同时或分批开户、开户理由不合理、开立业务与客户身份不相符等情形

5.4乙方有明显理由怀疑甲方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5 甲方存在其他重大风险情形的。

6、甲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及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的,乙方可在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且不为其开立新账户;甲方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可中止甲方该账户所有业务。

7、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非法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可以中止为甲方提供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服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配合乙方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户意愿真实性的核实工作,配合完成开户尽职调查。甲方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完整、真实、有效,如有伪造、欺诈,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乙方发现账户资料不完整、不合规或相关信息错漏的,应通知甲方于1个工作日内更正;甲方无法按时更正的,乙方在1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账户采取停止支付。

2、甲方应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如发现因甲方名称、注册地地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证号码填报错误导致甲方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乙方将对甲方相关账户进行销户处理。

3、甲方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向乙方支付开户及其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乙方对外公布的收费价格目录为准。

4、甲方声明并承诺:本人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不利用乙方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动态性复核,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动态性复核工作,及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更新或撤销账户手续。

2、乙方应当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甲方账户资金的要求;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的要求。

3、乙方应当为甲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准确、及时办理甲方的资金收付业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甲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监督和管理。

4、乙方为甲方办理企业类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变更、撤销业务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并将资料复印件或影像件报送至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变更、撤销取消许可前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乙方应当收回甲方原开户许可证或相关说明,并交回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5、如对甲方账户采取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停止支付、中止业务等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乙方应当在采取措施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函件、微信、短信、电话、乙方官网公示甲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对账制度

1、乙方应根据甲方在《服务信息表》中指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周期及时向甲方发出余额对账单。采用纸质余额对账单对账的乙方可委托第三方送达送达地址为甲方在《服务信息表》中指定的寄送地址。

2、乙方有权根据监管部门的风险管控要求或银企对账的实际情况开展对账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对账周期增加其他方式的对账

3、甲方须在《服务信息表》中指定验印账户并预留对账印鉴对账印鉴可采用账户预留印鉴或启用新的对账专用印鉴

4、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余额对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对账回执或盖有对账印鉴的纸质对账回执反馈乙方余额相符的应在对账回执上予以确认余额不符的应注明不符款项并及时与乙方联系;对账回执上未注明的,视为相符。

5、甲方应将纸质对账回执装入回执信封,密封后直接交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人。

6、甲方反馈的余额不符或印鉴不符的对账回执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应予以配合直至核对相符

7、甲方未及时反馈对账回执甲方同意乙方通过电话、短信、上门等方式进行提示甲方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8、甲方超过对账时间未反馈或核对结果不一致的,乙方应查明原因,并有权在核对一致前停止支付

9、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有权机关进行客户资料查询的除外

10、甲方应保证对账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基本信息、对账账户、对账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纸质对账单寄送地址等)真实、准确、有效乙方仅对此做形式审查因对账要素有误引起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1、甲方的客户基本信息、对账方式、对账周期等对账要素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乙方申请变更并填写《服务信息表》,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12、乙方为甲方提供电子对账渠道,甲方可选择网银、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对账。

12.1采用微信公众号的,乙方对甲方对账人员信息验证后,甲方可至乙方微信公众号对账。

12.2采用网银对账的,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并对甲方登陆及整个对账过程加密

13、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号、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妥善保管如发生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的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立即采取修改密码或者任何其他合理的措施以避免账户信息泄露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条  责任承担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自身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甲方违规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可以中止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甲方承担相应损失

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或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导致的损失。守约方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的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双方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乙方有权直接执行有关规定而不视为违约。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友好协商后变更或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失效或无效不影响本协议项下其他部分的效力。

3、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业务实际发生变化的,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化和调整,并通过乙方官网公告、营业网点、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任一方式提前公告或告知甲方如甲方对新协议内容有疑义的,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4009-284111进行咨询。

甲方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不接受的,甲方应在公告载明的生效日期前办理销户手续;继续使用的,视为同意该等变更并受变更后的内容约束。

4、本协议于《服务信息表》上双方盖章(甲方公章、乙方业务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销户之日起失效。

 

 

 人民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鉴于您向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行”)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我行诚恳地建议您: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务必了解清楚并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全部内容。一旦您在开户申请表中签名、按指印或在电子渠道点击已阅读确认,即意味着您愿意向我行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已阅读、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同意接受本协议约束。

为充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行再次提醒您特别关注本协议中的黑体加粗部分。如您无法准确理解或不同意本协议,请勿继续之后的操作流程!如您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您立刻咨询我行工作人员,在获得我行工作人员的解释和说明后,请您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并进行后续的操作。

 

甲方:账户开立申请人

乙方:长阳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为保证合法、规范开立和使用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乙方相关业务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个人银行账户,不含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均不可透支。

Ⅰ类户:乙方通过Ⅰ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无交易金额限制

Ⅱ类户:乙方通过Ⅱ类户为甲方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发放和归还本行贷款等服务。经乙方柜面、自助机具加以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乙方通过Ⅲ类户为甲方提供限额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乙方柜面、自助机具加以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经乙方非柜面渠道自助开立账户的,甲方应从绑定Ⅰ类户向Ⅲ类户转入限定金额的方式激活账户,激活后只可选择一个Ⅲ类户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00剩余资金将原路返回乙方Ⅰ类银行账户

 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公布的业务规则制度。

第三条  账户开立

1、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为甲方提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服务。

2、甲方申请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应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相关监管要求,向乙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接受乙方审核。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等。甲方承诺所提供的开户资料及信息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伪造、欺诈,甲方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个人银行账户的开立原则上须本人持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证件申请开立,因特殊情况确需代理开户的,还需出具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书。为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代理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须被代理人本人持真实有效的实名身份证件至乙方柜面激活账户,未激活前,账户功能受限,仅能办理资金入账类业务。

4、甲方在乙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应为甲方本人实名认证的联系方式,如甲方留存的联系电话存在多人使用且无法证明其合理性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

甲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知乙方并至乙方柜面办理变更业务。如因甲方未至或未及时至乙方柜面变更联系方式,导致甲方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乙方的通知、公告等信息的,视同甲方已收到并同意乙方的举措或行为。

5、甲方可以凭本人实名有效身份证件在乙方开立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其中通过非柜面渠道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甲方只能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办理。

6、甲方经自助机具开立Ⅰ类户的,需经乙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审核身份。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Ⅲ类户时,承诺登记验证的手机号码与绑定账户使用的手机号码保持一致。

7、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时,甲方须提供本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身份验证并绑定。

1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Ⅱ类户的验证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绑定账户是否为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等5个要素

2甲方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开立的Ⅲ类户的验证信息应当至少包括开户申请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账号(卡号)等4个要素。

8、甲方在乙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

甲方在乙方有2个(含)以上Ⅰ类户的,应及时至乙方归并个人银行账户,对多余Ⅰ类户进行降低账户类别或撤销账户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为甲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1.对甲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甲方拒绝出示的;

2.甲方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消费和缴费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万元;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不受转账限额限制。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5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人民币5万元。

乙方为甲方非面对面开立的Ⅱ、Ⅲ类户向本人同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充值资金可提回Ⅱ、Ⅲ类户,但提现金额不得超过该Ⅱ、Ⅲ类户向支付账户的原充值金额。除充值资金提回外,支付账户不得向Ⅱ、Ⅲ类户入金,但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Ⅱ、Ⅲ类户除外。

 甲方申请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的,乙方与甲方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Ⅱ、Ⅲ类户限额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第七条  核对账务

1、甲方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的,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个人银行账户的未登折业务,账户实际金额及交易情况以乙方记账为准。乙方定期对未登折交易记录的打印信息做并笔处理,甲方可至乙方柜台查询实际发生的交易明细。

2、出现错账时,乙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差错账务处理。

第八条  介质、密码管理

1、甲方应妥善保管账户介质、密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有关业务凭证等,对于预留密码的账户,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

2、账户介质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甲方应尽快向乙方申请挂失,若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乙方不承担责任。

 支付结算管理

1、乙方发现甲方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有权对甲方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乙方有权按照审慎原则自行调整向甲方提供的相关服务

2、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交易记录是指甲方主动发起的资金收付业务),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核实甲方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3、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疑似赌博、诈骗、涉案、洗钱等情况的,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不配合开展客户身份核实或无法进行客户身份核实的,乙方有权采取适当处置措施。

如乙方认定甲方个人银行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或甲方开户特征、行为特征等符合可疑特征的,有权将甲方及甲方的银行账户纳入黑名单或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只收不付、不收不付等控制措施,并有权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

4、甲方不出租、出借、出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甲方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的,乙方有权在公安机关认定之日起5年内暂停其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5年内不为其新开立个人银行账户。

5、甲方不可以冒用他人身份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乙方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甲方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乙方发现甲方个人银行账户为假名、冒名或虚假代理开立的,有权立即停止该账户的使用,并在征得被冒用人或被代理人同意后予以销户,账户资金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甲方不可以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不可以利用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甲方的个人银行账户被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乙方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乙方将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甲方重新核实身份,如甲方未在3日内向乙方重新核实身份,乙方有权对其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待重新核实身份后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

7、乙方有合理理由怀疑甲方从事洗钱、恐怖融资、赌博、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或者甲方或其交易等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为甲方提供服务,或者限制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范围。

8、对于三内未发生收付活动(利息收入除外),余额在人民币50元(含)以下、且在乙方未结欠任何债务甲方个人结算账户乙方有权未划转款项列入待处理久悬未取款项管理,转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乙方不计付利息,并中止账户服务。甲方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存折(卡)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账户未取款项支取手续,甲方将按照支取当日挂牌活期利率计付利息

 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1、甲方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税收居民身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告知乙方,并至乙方进行信息更新,未完成信息变更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暂停非柜面业务等控制措施。

甲方在与乙方建立客户关系或业务关系过程中,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客户信息(如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限、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若建立客户关系时甲方信息不齐全、不准确、不真实,乙方有权不予开户;若后期乙方排查发现甲方信息有误,应通知限期整改,如甲方不配合或无法联系到甲方整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2、乙方为甲方提供账户信息变更服务,甲方按照乙方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乙方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3、乙方为甲方提供不同个人银行账户的升级和降级服务,甲方需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账户升级或降级后账户数量及账户交易限额不超过前款规定。升级和降级服务范围及业务流程等以乙方规定为准。

4、甲方申请注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乙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5、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必须解除相关签约信息、支取定期存款、赎回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后方可办理销户。

6、甲方尚未清偿其在乙方债务的,不申请撤销其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7、对涉及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账户,冻结、扣划期间,甲方不得销户。

8、Ⅰ类户销户时,绑定的Ⅱ、Ⅲ类户未销户的,甲方应先解除绑定关系后再销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Ⅱ、Ⅲ类户销户时,绑定账户已销户的,甲方同意按照乙方新开立账户要求重新验证个人身份信息后绑定新的账户,将Ⅱ、Ⅲ类户资金转回新绑定账户后再办理销户。

第十一条  因甲方违规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二  在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个人账户转账收付和大额现金存取时,甲方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有关管理规定;甲方同意遵守乙方久悬银行账户、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经乙方以短信、电话或公告等方式提前公告后,符合纳入久悬银行账户或零余额账户管理的,乙方有权终止提供服务并予以销户。

十三 增值税的相关要求

1、本协议项下乙方向甲方收取的符合国家税务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事项的款项中均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乙方将相应调整相关的税率等内容。

2、乙方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乙方收到甲方应税款项后360日内,甲方有权要求开具发票,发票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机构开具,甲方逾期未索取增值税发票的,乙方可不再提供增值税发票。

3、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错误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因乙方的原因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错误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对于需要进行作废处理或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完成相关发票的处理事宜。

十四 客户信息保护

1、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保密;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后,乙方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甲方的约定,保存和处理甲方信息。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文件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甲方的约定,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甲方信息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甲方个人信息的安全,乙方将尽力防止甲方的个人信息在意外或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非法访问、复制、修改、传送、破坏、处理或使用。例如,采用信息加密存储、使用加密技术进行信息传输、匿名化处理信息、数据库加锁等手段来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

3、乙方建立配套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流程以保障甲方的信息安全。例如,严格限制信息访问权限、对信息访问及处理行为进行系统监控等。

4、甲方在互联网环境办理账户业务的,由于技术水平局限以及可能存在的恶意攻击等各种情况,有可能出现乙方无法合理预见、防范、避免、控制的意外情况。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乙方保证甲方的账户安全。

5、若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乙方会启动应急预案,阻止安全事件扩大。同时,乙方将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推送通知、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甲方;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的,乙方会采取公告等合理、有效的方式告知。

十五  甲方授权乙方可以按照国家(国际)税务申报要求及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账户管理要求向有关机构报送甲方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银行账户应遵守乙方有关规定,并按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乙方官方网站公布或公告为准。

十七  乙方有权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协议,新协议将通过乙方官方网站进行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如甲方有任何异议,可拨打乙方客服电话(4009-284111)进行咨询。公告期内,甲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甲方如不同意有关变更,可按照规定进行销户,继续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的,视为甲方同意有关变更。

十八  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之日起生效;自甲方办理销户之日起自动终止。

十九  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二十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具体接受甲方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的乙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需履行。

二十一条  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监管部门账户管理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乙方已提请甲方注意本协议加粗条款,并应甲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甲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

甲方已认真阅读此协议上述所有条款,知晓并同意本协议中关于账户开立、使用、撤销等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