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开展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发放和已签订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发放贷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上述贷款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出于逾期不良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对于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贷款期限相应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当地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二)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当前执行LPR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4日(不含)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人民银行公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
(一)我行主动批量调整
对于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我行将在2023年9月25日按照上述调整范围和调整规则统一为客户调整贷款利率。批量调整后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如有特殊需求的可以联系我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对于以下情形客户,客户向原贷款服务行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通过后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贷款利率调整。
(1)“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2)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房贷。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存量房贷。
(4)当前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
(5)其他未调整但符合利率调整条件的存量房贷。
四、服务告知方式及异议处理
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后,我行将以短信的形式告知客户,有疑义的可直接联系我行。
五、温馨提示
(一)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二)本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内黄兴福村镇银行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