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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20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积极发挥金融改善民生、扩大消费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无锡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无锡市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无锡市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无锡市唯一成套住房且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无锡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须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利率调整方式

我行将根据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情况,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进行利率调整:协商变更合同利率是指由我行与客户协商降低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

(二)调整后利率水平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人民银行2019年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按发放时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最低按发放时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申请方式

1.对于我行系统内登记为首套住房贷款的,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起由客户主动向我行提交申请。我行将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客户约定贷款利率调整签约日期及所需携带材料。

2.对于我行系统内登记不属于首套房贷的,但按照借款人目前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无锡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于2023年9月25日(含)起由客户主动向我行提交申请,并备齐首套房贷相关佐证资料。我行将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与客户约定提交材料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按本公告规定进行调整。

3.我行将于2023年9月20日前通过电话或短信的形式告知全部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并于2023年9月25日(含)起接受申请,申请方式可通过银行网点线下申请或电话申请,电话申请请联系各自贷款管护经理,如不知晓管护经理电话,可致电0510-81902206咨询。

(二)调整时间

1.自申请之日2023年9月25(含)日起至2023年10月22日(含)内完成申请并完成贷款利率调整签约手续的,我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前完成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于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2.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在接到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反馈客户调整要求及后续操作流程。

四、温馨提示

(一)对于本次利率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二)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不支持跨行置换,请不要相信误导信息。

(三)本次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办理。

(四)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0510-81902206咨询,或联系贷款管护经理咨询,我行将竭诚为您服务。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无锡滨湖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