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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 擦亮双眼,谨防诈骗
发布日期:2023-10-12
    【案例内容】

2022年12月,一名自称在宿迁某家汽修公司上班的客户,办理开卡业务时,同时要求开通手机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开户用途,客户闪烁其词,拒绝回答。在工作人员的劝阻下,客户告知工作人员,欲将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工作人员告知客户出借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惩戒措施及相关规定,客户听后决定不再办理。

【案例启示】

银行账户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 85 号)中明确规定:自 2019 年 4月 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