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福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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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福村镇银行借记卡章程(2021年)
发布日期:2021-01-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兴福村镇银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本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指本行向社会公众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代收代付、购物消费和投资理财等功能,先存款后消费但不具备透支功能的银行卡。

 

第三条  发卡机构、借记卡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本行借记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本行借记卡系列下的各类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二章   借记卡分类

第四条  借记卡分类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我行借记卡按介质种类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其中芯片卡可分为:

(一)按卡片介质分为单一金融IC卡和复合金融IC卡。

(二)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

(三)按IC卡嵌入载体和展现形式的不同分为标准IC卡和异型IC卡。

 

第五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在发卡机构网点、自助柜员机、电子银行等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款、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业务,也可在卡面上标识发卡机构所加入银行卡组织的特约商户、自助柜员机或者指定营业柜台使用。

 

第三章   发行对象与申领手续

第六条 发行对象为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

 

第七条  申领手续为申请人申办借记卡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领用合约。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和领用合约上签字确认,即表示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用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四章   账户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持卡人在收到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条上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代理人开立的银行卡需持卡人本人到柜面激活。

 

第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不得将包含但不限于卡号与有效期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交易凭证以及相关密码、验证码等验证信息泄露或者提供给他人。借记卡必须凭密码使用。凡使用密码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操作,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交易不设交易密码,凡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借记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出租、转借或者转让等任何方式被其他个人或者机构使用,否则发卡机构有权收回借记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营业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紧急情况下,持卡人可以通过电话银行、电子银行或者短信申请口头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营业机构受理挂失后,系统自动对挂失卡止付。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生效之前产生的损失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如持卡人挂失后,在换卡前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挂失机构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十二条  磁条借记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不论卡片是否无效,持卡人使用借记卡所发生的债务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卡片到期、毁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须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如持卡人因卡片芯片损坏,电子现金余额以脱机消费清算后根据发卡银行系统记载的金额为准。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发卡银行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监护人负责。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结清全部交易款项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借记卡,到营业机构办理销卡手续,并交回原卡。借记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先办理书面挂失才能办理销户。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借记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兴福借记卡。

 

第五章  计息与收费

 

第十七条  本行借记卡内借记账户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为持卡人提供境内本异地存取款、自动柜员机取款、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的银行业务服务,持卡人在本行安装的自助设备(ATM、CDM、CRS等)上取款、转账,暂不收取手续费。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有权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本行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收,或有权终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根据兴福借记卡的发卡需要,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六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查询服务。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如持卡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借记卡;使用伪造或作废借记卡;冒用他人借记卡、存在损害发卡机构利益行为等。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

 

第二十五条  借记卡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方式了解其卡账户的账务变化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二十七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机构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或者存在损害发卡机构利益等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借记账户进行止付或限制部分功能。若发现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章程、领用合约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第二十八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借记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银行双方的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兴福村镇银行统一制定、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正式批准对外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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