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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2022年版)
发布日期:2022-01-26

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仔细阅读本章程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黑、下划线标注的内容,请注意本章程中关于数量、限制、期限、方式、安全提示、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请您关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合理审慎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拨打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9-284111 或就近前往兴福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咨询和反映。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规范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1992 年第 107 号)、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 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本章程。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本章程内容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官网【www.xfcbank.com】查询。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借记卡”是发卡银行营业机构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所有借记卡产品的统称,是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缴费、转账汇款、投资理财、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持卡人在办理消费缴费、存取现金、转账汇款等业务时,将可能使用银行卡组织、支付机构、收单机构及有关受理机构网络和服务,持卡人须遵守发卡银行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包括中公民、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同胞)均可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

第四条 借记卡根据卡片介质的不同,分为磁条卡(已停发)、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以下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统称芯片卡);按照配发卡片等实体介质情况分为实体卡、电子卡(或数字卡)。

第五条  同一个客户在发卡银行境内全部营业机构开立的借记卡张数达到 4 张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开立借记卡,但已销卡除外。

第六条  磁条借记卡、未配发实体卡片的电子卡(数字卡)为长期有效,芯片借记卡遵守金融监管机构与相关银行卡组织的业务规定设置有效期。借记卡卡面有印制有效期,如借记卡未配发卡片或卡面未印制有效期的,以银行系统记录的有效期为准,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境内营业网点查询。借记卡有效期到期后,卡项下关联账户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借记卡有效期满后,将无法正常使用,在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卡、激活手续。发卡银行将积极协助持卡人,办理借记卡换领卡事宜。

第七条  借记卡下开立有个人活期存款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即借记卡主账户),遵循个人结算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借记卡下还可根据客户需要开立个人定期存款账户。借记卡下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为人民币结算账户,其存款、取款、转账汇款等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借记卡关联账户内的存款按照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和发卡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借记卡如配有电子现金账户的,电子现金视同现金,不计付利息,不挂失。

第八条  根据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全部营业机构内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关联的凭证包括借记卡、活期存折,下同)。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 5 个

Ⅰ类户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缴费等全部或部分功能。Ⅱ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经营业网点核实身份后开立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Ⅲ类户可以办理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业务。

持卡人在营业网点柜面开立的Ⅰ类、Ⅱ类账户,可以选择是否配发实体借记卡;在非面对面渠道可申请开立Ⅱ类、Ⅲ类户,不提供实体借记卡。在满足账户数量、账户类型控制前提下,持卡人可申请办理账户类型升降级。

使用关联Ⅱ类户的借记卡: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 1 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 20 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现日累积合计限额为 1 万元,年累积合计限额为 20 万元

使用关联Ⅲ类户的借记卡: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 2000 元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 2000 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 5 万元

第九条  委托单位批量申请或委托他人代理申请借记卡的,申请人应持卡(未配发卡片的电子卡(数字卡)除外)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借记卡激活手续启用后方可正常使用,在借记卡激活启用前, 只支持转入等贷方交易,不支持取款、转账汇款(转出或汇出)、消费缴费、投资理财等借方交易。

第十条  持卡人在开立个人结算账户(Ⅰ类银行账户或Ⅱ类银行账户)时,可选择是否配发借记卡卡片等账户资金凭证。如客户选择不配借记卡卡片的,将无法持卡在 ATM、商户 POS 终端、柜台等渠道使用。选择不配借记卡卡片的持卡人在后续使用中如有需要,可随时申请补配发借记卡卡片。

第十  持卡人领取借记卡(不含未配发卡片的电子卡(数字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借记卡时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按照规定使用此签名。卡片未签名或签名与申请借记卡时签名不符导致损失的,持卡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借记卡可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银行渠道以及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助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境内外 ATM 提款和境外消费等交易的限额均按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  持卡人领取并启用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借记卡密码可以由持卡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借记卡激活时设置。设置借记卡密码时,持卡人应避免密码设置过于简单(如“123456”、“111111”等)或与本人个人信息(如出生日期、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相似度过高、容易被他人猜到,否则应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借记卡线下交易一般要求凭卡和密码使用。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消费等业务须凭密码办理(芯片卡电子现金、银联卡小额免密免签业务,以及发卡银行或银行卡组织规定的其他不使用借记卡密码的交易除外)。

持卡人也可在银行卡组织、发卡银行规定范围内,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以及通过短信、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可按照约定凭借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静态验证码、动态验证码,借记卡卡号、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面部/指纹/声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

十四  借记卡在境内自助设备取款每日每卡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 万元,转账每日每卡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

在境外 ATM 取款,每日每卡累计限额不超过等值 1 万人民币,本人名下境内各银行所有银行卡合计每个自然年度不得超过等值 10 万元人民币超过年度额度的,持卡人本年及次年将被暂停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提取现金。

持卡人可根据需要通过手机银行 APP 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调整借记卡交易限额。

为有效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可针对消费较高风险地区实施消费限额管控。

十五  借记卡不提供透支服务,如果借记卡项下账户中可用存款余额不足,则相关的取现或消费支付等交易将无法进行。但因交易模式、结算或收费等原因发生账户欠款时,发卡银行有权向持卡人追偿欠款,直至持卡人还清欠款。

十六  持卡人可将本人借记卡开通快捷支付、商业委托支付(自动扣款)等网络支付业务。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直接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或商业机构的指令进行网络支付业务签约、解约、资金扣划等操作。

持卡人知悉在与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建立关联业务时,姓名、证件号码、借记卡卡号、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可能被其采集、保存和使用,持卡人应审慎建立关联业务,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借记卡密码、支付交易密码(不要将借记卡密码与支付密码设置为相同的密码),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短信验证码等其他验证信息、手机号码、开户资料,以及手机等移动设备。

因持卡人泄露相关信息、遗失账户安全认证工具等自身原因,或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行卡组织及商业机构导致的交易争议由持卡人与支付机构协商解决。

十七  借记卡支持开通免密码、免签名小额快速支付服务(简称“小额免密免签”)。小额免密免签服务实施限额管理。持卡人可根据风险偏好和实际需要在开卡时通过网点自行选择是否开通本服务并合理设置交易限额,开通后也可通过网点自主选择关闭本服务。

小额免密免签为发卡银行与卡组织共同向持卡人提供的用于交通、快餐、超市、加油等便民消费银行卡便捷支付。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后,持卡人只需将 IC 卡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单上签字。

十八  发卡银行可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及风险控制需要,对持卡人账户进行查询,并可对持卡人办理消费、取现、转账等业务设定交易限额、交易笔数、交易渠道等交易限制。持卡人可以自行与发卡银行约定上述交易限制,但该限制的设定不影响发卡银行上述根据风险控制需要对借记卡进行限制的权利。

十九  银联芯片借记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余额上限遵循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银联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时无需使用密码,视同现金支付,按照电子现金业务处理行业规则,使用芯片卡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第二十条  如任何非持卡人应得款项错误存入(或转入、汇入)持卡人借记卡卡项下账户的,经发卡银行核实确认及持卡人授权后,发卡银行有权从持卡人借记卡项下账户扣划该笔款项。

第二十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卡片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持卡人可在银行网点或通过客服热线办理临时挂失。临时挂失有效期限“五天”,持卡人必须在临时挂失后五日之内,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在申请日次日算起的第日终自动失效。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挂失生效前或挂失失效后持卡人因遗失借记卡产生的资金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持卡人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但因持卡人故意欺诈或串通他人欺诈,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记卡挂失后,发卡银行通常需将对卡下关联账户进行冻结,但不影响贷款还款信用卡还款等自动扣款类签约业务。卡和存折同时关联一个账户(即一个账户同时配发了借记卡和存折两个介质,简称“卡折合一”户)的,持卡人对存折挂失,发卡银行将同步对“卡折合一”关联的账户进行冻结,挂失后借记卡交易将被拒绝。

持卡人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可凭书面挂失申请书(如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补办新卡手续。芯片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因芯片卡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二十二  持卡人可申请撤销借记卡挂失。持卡人挂失后,如未办理补换发新卡手续,找到遗失卡并仍想继续使用的,可申请撤销挂失,发卡银行受理后可恢复原卡使用。

二十三  若持卡人连续输错密码超过 5 次,为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将对借记卡实施锁定(电子现金除外)。若持卡人仍记得密码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解除锁定手续,发卡银行验证密码无误后解除锁定。

若持卡人遗忘密码,持卡人可在柜台或移动工作站等渠道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二十四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借记卡和卡密码,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凡使用卡密码或按照发卡银行或第三方机构约定的其他交易验证方式完成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承担交易款项。

持卡人承诺将借记卡用于合法途径,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开立和使用借记卡和账户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因持卡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或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及未按发卡银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发卡银行有权停止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通讯环境和商户受理环境下使用借记卡,电子渠道交易应通过正确的网址、APP、客服电话等办理,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导致的交易风险和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因持卡人借记卡卡片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或将借记卡卡号、有效期、手机号码等卡交易验证相关信息告知他人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

依据密码、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 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二十五  因借记卡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交易中无法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发卡银行有权不予受理。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持卡人换领新卡时,旧卡由持卡人自行销毁(如发卡银行有特殊要求的除外),销毁需通过剪角等方式破坏卡片磁条和芯片。如因旧卡未及时销毁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换卡后借记卡卡号变化的,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发卡银行将协助持卡人将各类签约转移至新卡,对于不能通过发卡银行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或服务,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十六  持卡人凭卡在 ATM 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 ATM 所属银行(含发卡银行的 ATM 等自助设备,下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吞没卡逾期未领的,ATM 所属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销毁处理,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手续,ATM 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二十七  发卡银行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等渠道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可向发卡银行营业网点申请打印对账单(或交易流水)或存折(即一个账户同时配发了借记卡和存折两个介质,简称“卡折合一”户)。

“卡折合一户”因未及时补登存折或借记卡对账簿原因使得持卡人借记卡交易记录与存折信息不一致的,且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实发生相应真实交易的,以发卡银行记录的账务信息为准。

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 60 日内(以自然日计算)前往发卡银行网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十八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

若发卡银行因与合作单位、银行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更换为相同卡种的,经持卡人同意,发卡银行可发放其他卡种替代。若持卡人不同意更换卡种,可办理销卡。

持卡人终止使用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提出销卡申请,并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销卡。

持卡人同意若借记卡关联账户长期未使用,发卡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对卡下达到转久悬户条件的账户进行清理。如借记卡项下所有账户均转久悬户后,发卡银行将自动对借记卡进行销卡。关于账户转久悬的具体内容请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告为准。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拨打4009-284111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咨询。

借记卡销卡、销户后,发卡银行仍保留对该借记卡项下关联账户此前及此后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二十九  持卡人应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辅助身份证明材料等),其中,手机号码将作为发卡银行与持卡人联系、核实交易、验证身份、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的重要方式,持卡人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且处于持卡人有效掌控下),并注意做好手机安全防护工作。持卡人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发卡银行有权停用持卡人相关服务,待申请人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持卡人无合理理由与他人在发卡银行预留相同手机号码的,发卡银行将按照监管规定,暂停申请人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待持卡人完成手机号码确认或变更手续后再恢复非柜面业务办理。

持卡人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国籍、职业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对于未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的资料,使得发卡银行无法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等尽职调查,发卡银行保留拒绝发卡的权利。

对于留存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发卡银行有权中止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直至持卡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为止。

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借记卡,下同)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发卡银行有权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银行账户功能,并不为其新开立账户,上述单位和个人再次符合新开立账户条件后,发卡银行将加大开户审核力度。

如存在假冒他人身份开立借记卡的,发卡银行征得被冒用人同意后,有权予以销卡、销户。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严格遵守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等监管收费管理规定。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服务优惠措施等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和对外公告,并可通过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修改或变动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提前进行公告。发卡银行将采取适当的方式对收费修改或变动内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客户,如客户不接受新的收费项目或标准,有权在公告规定的合理期限内选择停止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若客户在公告的收费变更或修改生效日期后仍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客户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持卡人须按发卡银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同意采用现金、转账或发卡银行扣收的方式从指定的借记卡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扣收账户默认为产生费用的借记卡账户,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其中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由发卡行从借记卡账户中自动扣收。年费在借记卡每个年度开始时从借记卡账户中自动扣收,如扣款失败或未全额扣收,未扣金额将进行累计,将按月补扣,直至全额缴清。小额账户管理费在每个季度后,对符合小额账户管理费收费条件的活期存款账户从账户中自动扣收,如扣费失败,不补扣。

第三十  发卡银行有权决定对有关借记卡提供全部或部分费用减免的优惠。若发卡银行公示的优惠措施终止或持卡人后续不符合优惠措施适用的条件,则持卡人将无法享有对应的收费优惠。

三十二  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此为由拒绝向发卡银行支付交易款项。因供电、通讯等非发卡银行原因导致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发卡银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

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依法向借记卡开立所属发卡银行营业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本章程不涉及争议的各条款仍有效,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均应严格予以遵守。

三十三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三十四  持卡人向发卡银行提供的发卡银行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持卡人信息均构成持卡人保密资料,除经持卡人书面同意或授权、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要求披露外,发卡银行应对持卡人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持卡人信息;上述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持卡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持卡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持卡人的行为。发卡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直接相关、最小范围原则”处理,并在披露前将明确告知持卡人披露信息接收方名称、联系方式、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披露信息的种类。

三十五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协议或出于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目的的需要,持卡人授权同意发卡银行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收集、存储、使用等处理持卡人办理本业务过程中提供或因使用服务而产生的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个人信息。

持卡人本人授权信息的范围包括个人基本资料、身份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如本人姓名、性别、证件号码及证件有效期、联系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借记卡卡号、已上传照片。

持卡人本人授权的用途包括业务申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业务办理、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制卡邮寄、风险监测与管理、客户服务与回访、异议核查业务需要。

发卡银行承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在持卡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持卡人信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等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持卡人信息。

三十六  发卡银行承诺将严格遵照《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标准要求,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在其法定监护人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期限内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不泄露、篡改、毁损儿童个人信息,通过专业技术手段采取加密储存与传输等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不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信息,不收集、查询、使用与所提供服务或办理业务无关的持卡人信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方的约定收集、查询、使用儿童个人信息。

三十七  发卡银行将依法承担客户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与持卡人的约定,超出持卡人授权范围收集、传输、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持卡人信息的法律责任由发卡银行承担。

三十八  经持卡人自愿同意并授权,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授权采集及保存持卡人借记卡开卡现场影像、身份证件照作为其生物特征识别照片;发卡银行可根据持卡人授权通过人民银行、公安部及其下属研究所和子公司等依法设立的外部机构获取持卡人的人像照片作为其生物特征识别照片,或直接使用该机构提供的人脸比对服务,用于申请人在使用发卡银行服务过程中,通过自助渠道、营业网点等进行人脸比对和身份核实,以便辅助及增强申请人身份验证,保护持卡人借记卡关联账户资金安全。

三十九  持卡人持借记卡在境外发生的大额存取现金、消费支付等交易,发卡银行有权按照监管机构有关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四十  为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和社会公众财产安全,新发借记卡自开户日起连续 6 个月未发生主动账务交易,发卡银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持卡人可至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第四十  若持卡人(或其账户及交易)涉嫌洗钱或其上游犯罪、恐怖融资、扩散融资、违反制裁规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违规活动,或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制裁发布主体的制裁,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违反本章程或其他与发卡银行的相关协议,或存在恶意攻击发卡银行电子银行系统等行为,或因持卡人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而致发卡银行被卷入诉讼或遭受损失的,或持卡人拒绝配合我行提供尽职调查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发卡银行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关服务并保留追究持卡人责任的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持卡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造成的损失。

如有问题,持卡人可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发卡银行 4009-284111 客户服务电话等方式咨询、投诉。

四十二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发卡银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发卡银行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持卡人有权提出异议。

四十三  借记卡相关业务应由持卡人本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办;由监护人代办申领卡后,其对借记卡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监护人同意,相关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持卡人及其监护人承担。

四十四  发卡银行可基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章、行业协会自律规定、银行卡组织等第三方合作机构行业规则、维护持卡人权益、保障持卡人交易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以及业务发展、系统升级或收费变更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并将提前进行公告。本章程由发卡银行负责制定、修改。在公告期内,持卡人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持卡人因对章程的修改有异议而决定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发卡银行提出销卡申请,发卡银行营业网点为其办理销卡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提出销卡申请,继续使用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发卡银行应积极听取来自于持卡人和社会公众的相关建议,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后,发卡银行可变更相关服务、修订本章程。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或网站【www.xfcbank.com】、电子银行渠道公告。

四十五  持卡人和发卡银行任何一方违反本章程中关于借记卡申请、使用等有关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十六  本章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及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自律规定,以及银行卡组织等金融业的行业惯例执行。发卡银行有义务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培养持卡人正确使用借记卡和账户习惯,提高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

四十七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后适用于所有在该日仍持有发卡银行借记卡的持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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